<h4>Q : 請問若是我要買房子,朋友要當貸款人(因為他貸款條件好很多),貸款我付,是否辦理預告登記加上每月付房貸留下轉帳證據,會比較有保障?</h4> <h4></h4> <h4><span style="color: #008080;">A:借名登記,私契一定要,但若只有私契,效力仍嫌不足。預告登記,只能防止登記名義人私自移轉或另行拿去借貸。或是採信託方式,亦可防止登記名義人對不動產做任何處分,但對於登記名義人於登記前所衍生出來的債務,債權人仍可主張返還信託。</span></h4> <h4><span style="color: #008080;">建議1:借民登記契約一定要簽。假設礙於友誼關係不方便簽署這類制式合約,建議可以以「感謝狀」模式,感謝xxx幫忙,記得保留他收到感謝狀且回應不客氣的證據。2:房屋稅、地價稅最好改變寄送地址到您家,都要由您的帳戶繳納,到時候不幸上法院才可主張這是借名。3:繳納貸款,最好由您的帳戶,轉到登記名義人A帳戶(此時註明繳納房貸),再由登記名義人A帳戶,轉到B銀行貸款帳戶。若直接由您的帳戶轉帳到登記名義人銀行帳戶,有些銀行會認為這是人頭,非自住,有權拒絕再玩要求一次清償。4:設立抵押權,抵押權屬「登記物權」,有的絕對之效力。5:抵押權後,亦可多一個信託,雖然信託法規定受託人與受益人不得有利害關係,但我們要的是一個形式上的保障,就算被返還信託,抵押權至少存在。</span></h4> <hr /> <h4>點我諮詢知識長 😀 <span style="color: #3366ff;"><a style="color: #3366ff;" href="https://lin.ee/iSWCzoj">https://lin.ee/iSWCzoj</a></span></h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