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房屋稅2.0》新制實施,民眾對於房屋合併使用後的課稅方式產生不少疑問。針對相鄰住宅打通使用的情況,新北市財政局回應指出,合併後的房屋,只要總戶數不超過3戶,且至少1戶完成戶籍登記並符合自住條件,即可全數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合併三戶內門牌,設籍一戶即可享稅率優惠
根據財政局說明,民眾若將兩戶或三戶相鄰住宅打通做為居住用途,並在其中任一戶設立戶籍(由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皆可),且無出租或營業行為,則三戶皆可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不論空間是否打通,政府仍會以房屋登記上的戶數進行計算。也就是說,戶數仍按門牌分開認定,打通不會被視為一戶。
超過三戶合併,僅三戶能享優惠
若納稅人合併使用超過三戶(如四戶)的住宅空間,即使全數為自住使用,稅法仍僅允許最多三戶適用自住稅率。多出的戶數則必須依「非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
舉例來說,合併4戶打通成1個生活空間,雖符合自住條件,但最多僅3戶可享優惠,第4戶將以較高稅率計算。
若在他處另有自住房,也可申請但須注意戶數限制
若納稅義務人、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其他地區已有1戶自住房,同時在現址持有2戶打通的住宅,也可分別完成戶籍登記來享有自住稅率,但總戶數上限仍為3戶。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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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處1戶 + 打通2戶住宅 ⇒ 合計3戶 ✅ 全部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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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處1戶 + 打通3戶住宅 ⇒ 合計4戶 ❌ 僅3戶可申請
自住稅率認定更彈性,但仍應謹慎評估
市議員王威元也提醒,政策雖放寬「自住房屋」認定方式,但實務上仍會逐戶審核、查驗實際使用狀況。民眾若將住宅打通或合併使用,應及早確認是否符合稅率優惠規定,並確實完成戶籍設立,避免日後補稅爭議。
【知識家觀點】「打通就是一戶」的觀念並不適用在房屋稅計算上。實務上仍以門牌與登記戶數為認定基準。民眾若有合併住宅的使用情形,應掌握「不超過三戶、其中一戶設籍」這一核心條件,確保合法享有自住房屋稅率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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