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眾所周知,「房屋貸款知識家」Line社群是廣大群友們諮詢、求助的好地方。近日有一群友在社群中發問,情況是這樣的:
一、群友COCO(以下簡稱COCO,僅為暱稱,非事件當事人真實姓名)受人之託標購由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執行之一法拍屋,因該屋內有80多歲長者居住且堅持不搬,為尊重長者居住意願,所以委託人及COCO都有共識願意用高價標購。事前委託人已親自簽立委任書,並交付身分證正本給COCO,但COCO擔心攜帶保管他人之身分證正本有相當之風險,所以瀏覽了司法院網站之購買法拍屋說明(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03-4668-db1f5-1.html ),並先行至士林法院櫃檯詢問,受託投標是否一定要帶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櫃檯人員告知COCO:「攜帶委託人之身分證影本及自己的身分證正本就可以了」,因此COCO將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交還予委託人,僅保留委託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委任書正本。
二、投標當日,COCO檢附委任書、委託人之身分證影本、自己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書及保證金參與投標。開標後,COCO受託之投標以1500萬成為第一標高標,正當COCO因自己圓滿達成任務而歡喜時,詎料,執行拍賣之司法事務官竟於此時要求COCO提示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COCO回應”有帶自己之身分證正本,及委託人之身分證影本”,結果司事官以「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連結: https://sld.judicial.gov.tw/tw/dl-61559-f705fb13072c4cbbb8034ab32b359ab9.html )第4條有載明需攜帶投標人(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到場為由,認定COCO之投標不符合程式為無效標,判定由1460萬之第二標得標!
三、COCO立即提出異議,表示亦曾參與過其他法院之拍賣程序,皆僅需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擇一即可(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https://tpd.judicial.gov.tw/tw/cp-7752-225530-4d871-151.html 供參);如果真的需要審閱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也可以再補正,但司事官認為執行程序事項具有立即性,必須即斷即決,拒絕讓COCO再行補正。而得標的第二標私下對COCO表達慰問,他們也聽聞其他法院針對投標程序,只要委託人的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其中之一即可,對於身為第二標竟能得標感到很幸運。
【群友們的意見】

【知識長的看法】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以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4條之規定:委任代理人到場投標並不強制要求提示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縱使各法院另行訂定投標規則,也不應逾越母法之規定。
二、為期強制執行程序明確,避免當事人得標後以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方式選擇是否得標,或選擇由何人得標之圍標之情事,執行法官或事務官當眾開示朗讀時,應以投標檯上現有書面資料為依據,如於開標後復要求代理人提示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以審閱委任書之真偽,豈非有助長圍標情事之嫌!?只要以「高標者未帶身分證正本」為由即可判定為廢標,而讓低價者中標,原本公平競爭的法拍程序,變成有心人可以操縱,且法院無形中默許的合法圍標?!
三、強制執行涉及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利害關係人間之權益,已涉及基本權之衝突,其執行界限須以比例原則為依據,而在個案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之審查時,須考慮當事人、拍定人、利害關係人間所追求之利益與所受損害之差距及應顧及誠信原則等因素,具體審酌其間之利益與損害是否明顯失衡,以平衡當事人間之利益及公益。是以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四、群友COCO受託代為標購法拍屋,如果執行法院僅以「未帶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為由,逕為判定COCO的最高標為廢標,則非但損及最高標拍定人之權益,也影響原所有權人所期待取得之拍賣價金,更導致債權人極可能無法以拍賣價金滿足債權。另外,實際居住於該屋之使用人(利害關係人)也因此廢標恐將面臨被迫搬遷之命運……思及長居該屋之80餘歲長者惶惑不安的面容,不禁令人鼻酸!!!對於群友COCO所申訴的士林法院此項廢標處分,是否適當確實值得深思。
【後續發展】
日前知識長已幫COCO補交聲明異議狀,並聯絡士林法院承辦該筆拍賣案件之書記官,取得其口頭承諾暫緩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待異議結果裁定後再行定案。後續發展如何,本社群會以(後篇)為大家作報告。
在這邊知識長要請各位支持、愛護「房屋貸款知識家」的群友幫忙:
➢如果您贊同知識長的看法,請您分享、轉發這篇文章給您的親朋好友,讓更多人一起為COCO及住在那裡的長輩加油集氣!!!
➢如果您有不同看法,也歡迎您批評指教。
點我諮詢知識長 ✉️ https://lin.ee/iSWCzo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