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央行第七波信用管制施行後,銀行鑑價趨於保守,核貸成數普遍低於買方預期。房產業者指出,「貸不足成數」已成為中古屋交易中最常見的違約糾紛來源,定金損失風險不容忽視。
貸款解約條款的三項結構性缺陷
許多買方在合約加入「貸款失敗可解約」的概括性條款,但實務上存在三項常見漏洞。
銀行家數未明確限定。 若合約未指定送件家數,賣方得主張買方應繼續洽詢其他金融機構或民間融資,拒絕繼續申辦即構成違約。房產業界建議合約明訂:「買方須向三家以上本國金融機構送件,若鑑價與核貸成數均不足,方可無條件解約。」
個人信用因素未予排除。 換工作、持有高額信貸,或新青安貸款資格不符(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得持有不動產)等情形,法律上均屬「可歸責於買方」,將導致解約條款失效。簽約前宜完成銀行預審,換屋族應評估先賣後買策略。
退款條件未具體化。 解約成立後,若未明訂退款期限與利息處理,賣方拖延退款無從追究。建議合約寫明賣方應於7日內無息返還全數價款,並由三方同意,若因貸款條件未成就解約,服務費應無條件返還。
土地使用分區對貸款成數的結構影響
銀行鑑價保守,部分原因源自土地條件。工業區住宅為典型高風險類型——依稅法「實質課稅原則」,實際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者,得向稅捐稽徵處申請地價稅與房屋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然而此類房屋違反《都市計畫法》,面臨被檢舉停用、強制恢復原狀及罰鍰的行政風險,銀行貸款成數亦普遍壓縮。
住宅區需注意容積率與建蔽率限制;商業區容積率較高,可評估複合用途;保護區與農業區開發受限,違反地目將影響貸款與轉手性。土地使用分區可透過「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或向各縣市都發局申請證明書查驗。
既存違建的拆除責任繼承
陽台外推、夾層、頂樓加蓋等既存違建,在產權移轉後拆除責任由新所有權人承擔。看屋階段應調閱「使用執照圖說」核對現況;若決定承購,可於合約明訂因違建產生之行政處罰或拆除費用由賣方負擔。頂樓或露台涉及「約定專用」者,應查驗分管協議或社區規約,地政謄本並不記載此類資訊。
《民法》瑕疵擔保的時效結構
交屋後若發現漏水、海砂或結構瑕疵,《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提供法律依據,前提為瑕疵於交屋前即已存在。時效上,發現瑕疵後6個月內須通知賣方並主張權利;所有擔保請求最遲應於交屋後5年內行使,逾期請求權消滅。
知識傳媒結語
中古屋交易中,買方的法律風險高度集中於合約簽署當下。當「貸款解約條款」、「土地分區」與「瑕疵擔保時效」三項結構性問題均缺乏明確約定,個別條款的補強能否真正保護買方,抑或應從制度層面建立更系統性的交易資訊揭露標準,值得進一步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