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過戶方式的選擇,涉及未來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計算基礎,直接影響實際稅負金額。其中,「贈與」作為過戶方式時,受贈人的取得成本認定方式,與一般買賣有根本性差異,且因贈與時雙方身分不同,稅務結果可能相差數百萬元。
取得成本的關鍵差異
以買賣過戶的情況,受讓人取得成本即為實際支付的買賣價款。若以1,000萬元購入,日後以1,200萬元出售,課稅所得為200萬元。
以贈與過戶的情況,受贈人的取得成本不依市價認定,而是以贈與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加計房屋評定現值,並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計算。台灣現行公告現值通常僅為市價的兩至三成,因此取得成本大幅低於市場行情。同樣以市值1,000萬、公告現值核算成本約300萬的房產為例,日後以1,200萬出售,課稅所得將被認定為900萬,而非買賣方式下的200萬,稅基差異顯著。
配偶贈與的法定特例
稅法對合法婚姻關係下的配偶贈與設有特別規定:配偶間互相贈與房產,受贈配偶日後出售時,可沿用原始購買成本(即贈與方當初的實際買價)作為取得成本扣抵,而非改以公告現值計算。此一規定實質上消除了贈與所產生的稅基壓縮問題。
然而,此特例僅適用於「已完成結婚登記」的配偶。若過戶行為發生於結婚登記之前,受贈人在法律上仍屬第三方,無法援引配偶贈與的成本延用規定,取得成本仍依公告現值認定。因此,贈與時間點與婚姻登記時間點的先後順序,直接決定適用的稅務規則,在規劃前須確認身分狀態。
贈與免稅額的適用範圍與限制
依現行稅法,每人每年享有244萬元贈與稅免稅額。若贈與財產價值未超過此額度,當年度不需繳納贈與稅。然而,贈與稅免稅額僅規範贈與當下的稅負,並不影響受贈人日後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計算邏輯。兩者為不同稅目,不可混淆。
高資產家庭的規劃邏輯
實務上,資產傳承規劃中使用贈與過戶的案例並不少見,但有效規劃的前提是將整體持有期間的稅負總成本納入評估,包含:贈與稅、未來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稅率適用(持有期間長短影響適用稅率)、配偶贈與成本延用條件是否滿足,以及資金流動需求等面向。單獨評估贈與當下的稅務成本,而忽略出售端的稅基影響,是常見的規劃盲點。
知識傳媒結語
現行房地合一稅制將「取得成本認定方式」設計為影響稅基的核心變數,而不同過戶方式對取得成本的計算邏輯截然不同。此一制度設計使得過戶方式的選擇不再只是流程問題,而是具有實質財務效果的決策。政策上是否應進一步簡化不同取得方式下的成本認定規則,以降低一般民眾的稅務規劃門檻,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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