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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地號之兩棟房屋分別登記為夫、妻名義,房屋經打通使用設籍,可合併認定為一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但若相鄰地號之兩棟房屋分別登記為夫、妻名義,房屋經打通使用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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