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一:
甲向乙借款,並立有借據,約定由甲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但乙因為有債務,因此由丙出面擔任抵押權人,甲即與丙訂立借據,甲之抵押權設定內容為擔保丙對甲之債權,後甲不還款,丙出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甲主張抵押權設定無效。
案例事實二:
甲向乙借款,約定由甲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但乙因為有債務,因此由丙出面擔任抵押權人,甲即與丙訂立借據,簽立本票予丙,甲之抵押權設定內容為擔保丙對甲之現在、過去、未來債權,後甲不還款,丙出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甲主張抵押權設定無效。
爭議問題
抵押權是否可以借名登記?
案例一之抵押權設定有無法律上瑕疵?案例二抵押權設定有無法律上瑕疵?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號民事判決說明:普通抵押權為從物權擔保之債權存在為成立之要件如果債權不存在即使設定抵押權登記,難認其抵押權業已成立
案例一說明
(一)實際借款人:乙
(二)設定抵押權人:丙
(三)抵押權設定內容:擔保丙對甲之債權
(四)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根本不存在
(五)抵押權設定不成立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13號民事判決: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
(二)擔保現在已發生及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之抵押權
(三)存續期間所發生之債權,皆為該抵押權效力所及
(四)存續期間尚未屆滿
(五)擔保之債權是否發生
(六)無任意請求塗銷抵押權
案例二說明: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甲、丙間現在、過去、未來債權
(二)甲簽立本票予丙,票據關係存在,因本票票據屬無因性
(三)存續期間債權是否發生均不得請求塗銷
文章出處→謝秉錡律師-不動產法律討論
作者介紹|謝秉錡律師
學歷:
政治大學法律系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所 在職專班
87年 地政士普考及格
99年 不動產經紀人普考及格
經歷: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叛亂暨匪諜審判補償基金會助理。
國防部中部軍事法院書記官(預官)。
人文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人文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翁重鈞委員國會辦公室法律顧問。
金豐集團台中分公司勞務訓練講師。
考取證照:
地政士普考及格/律師高考及格/專利代理人檢覆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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