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一 、甲將A土地借名登記在乙名下。
後甲主張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終止,起訴請求乙將土地返還登記予甲。
二、丙主張乙積欠其債務,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登記在乙名下之A土地。
三、甲如何主張權利?
#甲可否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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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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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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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取得實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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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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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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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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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借名登記之所有人可否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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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90號民事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