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放款時,一般會視個案情形考量借款人的信用、還款能力及債權確保等因素,以決定是否徵取連帶保證人及需徵取的人數或條件。而根據銀行法第12條之1,銀行辦理個人「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如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因為擔任連帶保證人後,幫忙擔保的金額會算在自己名下,進而導致自己的債信條件受影響,未來若自己要貸款,額度也會減少。若借款人自身信用狀況比較差,但想爭取較高的貸款金額或是較優惠的還款利率,那借款人可為了增加自己的信用程度,主動向銀行提供一般保證人,來增加自己的信用程度。
「保證」,就是以「人」作為他人之擔保,當債務人發生債務不履行時,保證人基於保證責任,需為債務人負責。但保證人的責任程度,會因為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而不同,以下來看「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差別
一般保證人
一般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確認原先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才能向保證人求償。
連帶保證人
自動放棄主張「先訴抗辯權」,因此當債務人無法償還欠款時,債權人不必先向原先債務人追討債務,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
點我諮詢知識長 ✉️ https://lin.ee/iSWCzo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