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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麼是基本居住水準?什麼是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什麼是未具備衛浴設備?
A:
(一)基本居住水準指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達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及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
(二)申請人申請時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並設籍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申請時設籍於居住住宅地址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詳下表)或該居住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始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3分。
家戶人口數(係以申請時設籍於居住住宅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 | 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 | 合計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 | |
---|---|---|---|
平方公尺 | 坪 | ||
1人 | 13.07平方公尺 | 13.07平方公尺 | 約3.95坪 |
2人 | 8.71平方公尺 | 17.42平方公尺 | 約5.27坪 |
3人 | 7.26平方公尺 | 21.78平方公尺 | 約6.59坪 |
4人 | 7.53平方公尺 | 30.12平方公尺 | 約9.11坪 |
5人 | 7.38平方公尺 | 36.90平方公尺 | 約11.16坪 |
6人以上 | 6.88平方公尺 | 家戶人口數×6.88平方公尺 | 合計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0.3025 |
1平方公尺= 0.3025坪
- (三)家戶人口數:包括設籍於申請時居住之住宅之家庭成員(即申請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未設籍於該住宅之家庭成員不計入。
- (四)如申請時未購置住宅,且未以居住住宅未達基本居住水準申請加分者,無須填寫並提供居住住宅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
- (五)例如申請人及戶籍內配偶、直系親屬共3人申請時設籍於已辦理建物登記之住宅,該住宅之建物登記登載之建物面積為20平方公尺(含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面積),計算如下:20平方公尺÷3=6.66平方公尺/人,或以3人應達21.78平方公尺為標準,即未達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
- (六)衛浴設備指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等3項設備。
- (七)申請時以目前居住住宅未達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勾選加分者,該居住住宅應辦理建物登記,故需檢附目前居住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另以目前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勾選加分者,申請人申請時提出未具備3項衛浴設備切結書,除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外,並應檢附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該住宅竣工圖 (切結書格式請上營建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始得加分。
- (八)依住宅法第13條,經核定接受本補貼者,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基本居住水準,未達基本居住水準者,不得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九)確認核定接受本補貼者,其受補貼居住住宅是否達基本居住水準之認定原則及計算方式,請詳見第十四題。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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