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人及申報時機
Q1、委託代銷契約由誰申請備查?申請備查時機為何?向何機關申請?
A:經營代銷業者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30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申報方式
Q2:委託代銷契約備查之申報方式為何?
A: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申請委託代銷契約備查可採用下列2種方式:
1、工商憑證線上申請:可至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作業系統之不動產經紀業線上申請功能,使用公司之工商憑證進行線上申請(註:不能使用分公司/營業處所之工商憑證),並將所需委託代銷契約影本等資料電
子檔一併上傳即可。
2、紙本申請:可填寫申請書,由申請人及其代理人(代公司申請之員工)蓋章,並備齊委託代銷契約影本、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送件即可。
Q3、如果尚未設置銷售中心(非常營業處所),能否申請委託代銷契約備查?
A:可以,申請委託代銷契約備查時,其非常態營業處所尚未設立者,可先將委託代銷之營業處所設在經紀業,待非常態營業處所設立後,再申請委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代銷契約變更備查/委託代銷之營業處所變更,將該營業處所變更至新設立之非常態營業處所。
Q4、申請委託代銷契約備查時,如尚未領得建造執照,備查申請書中建造執照核發日期及字號欄位應如何填載?
A:不動產經紀業備查申請書中,有關委託代銷契約(簽訂)備查之欄位,均係依照申請備查當時之實際狀態填載,如申請備查時尚未領得建造執照,則申請委託代銷契約(簽訂)備查之申請書內建造執照核發日期及字號欄位得免填,並俟建造執照核發後,於30日內申請變更備查。
Q5、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所稱「終止」委託銷售契約為何?委銷契約期限屆滿須否申請備查?
A: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30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所稱「終止」代銷契約,係指委託代銷期限內,契約提前終止情形。至委託期限屆滿,則無須申請備查。
Q6、委託代銷契約之簽訂、變更或終止皆須備查,若其中底價調整、請款條件變更是否也應申報備查?應否提供契約節本?
A:配合本次新制規定,本部 110 年 5 月 20 日發布不動產經紀業備查申請書 及應備文件一覽表,如變更內容涉及該申請書應記載內容(如銷售總金額)者,應依規定申請變更備查。至於其他未涉申報書應記載事項有關條款,可選擇遮蔽不提供。
三、新舊制申報案件
Q7、新制施行(110年7月1日)前簽訂之委託代銷契約未申請備查者,其於新制施行後,應如何處理?
A:不動產代銷經紀業於110年6月30日以前簽訂或變更委託代銷契約,該契約於110年7月1日尚未屆滿、終止且建案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緩衝期110年7月30日前依新申請書格式申請備查;緩衝期屆滿未申請備查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四、罰責
Q8、代銷業受委託代銷預售屋,未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備查,會如何處罰?
A:代銷業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30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未依限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備查,會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及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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