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專弊案層出不窮,即便金管會加強「制度防弊」,但難保「百密一疏」。這或許可從美國富國銀行弊案得到兩大教訓,首先是銀行薪資結構出問題,其次是究責層面。
富國銀行幾個月前,才因抵押貸款業務問題,遭美國主管機關重罰2.5億美元,五年前更曾爆發重大弊案,起因是有行員為追求業績,未經客戶同意盜開存款及信用卡帳戶,導致客戶信用評分受影響,被其他銀行提高利率。
這幾年,台灣頻頻傳出理專挪用客戶資金,潛藏的問題之一,何嘗不也是銀行高層訂太高的業績壓力,導致理專不當行銷,甚至鋌而走險,危及客戶權益,也重挫銀行聲譽。
換言之,從富國銀行案,台灣該自我檢討之處之一,就是,銀行薪酬結構是否出了問題?
第二,是究責層面的問題,決定薪酬的薪酬委員會,甚至董事會成員是否有責任,都是未來金管會全面要求銀行劃出責任地圖時,不能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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