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最近跟一位地政士買屋,他扮演的角色是仲介、簽約當下收取服務費2%,事後只說能開收據,這樣是可以的嗎?未來我如果要將房子賣掉,收據是不是就不能夠認列在成本裡?
A:地政士只能開代書費收據,收2%也是可以開立,可以認列。不能以仲介費名目開立,他就是扮演一般的仲介,只是剛好有代書牌幫你開個收據,比一般菜籃族好,你有疑慮就請他去生仲介費發票出來不然扣個幾萬之類的。
Q : 所以未來我要賣房的時候,2%服務費(不是代書費)也能用收據列舉在我的取得成本上嗎?
A:就是仲介費,如果開代書收據你可以說雙代書,看看國稅局覺得是否合理,國稅局如果覺得這是仲介費那就是那個代書的問題了,奉勸代書還是依法開立成立仲介公司開立標準仲介服務費省得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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