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遺產稅長期存在一個讓很多人又愛又恨的漏洞:被繼承人如果在過世前兩年,把大筆財產提前送給特定親屬,這筆錢雖然依法要「算回」遺產總額,但只要受贈人集體「拋棄繼承」,稅單往往就轉落到其他沒拿到好處的繼承人身上。這種「拿錢的人跑掉,繳稅的人留下來」的現象,爭議多年。
憲法法庭在113年10月作出第11號判決,認定現行規定違憲,要求兩年內完成修法。財政部已於今年1月22日預告修正草案,正式進入立法程序。在新法通過之前,財政部也在114年7月先發布了過渡期的課稅處理原則,讓稅局有所依據。
這次修法的核心很簡單:誰拿走好處,誰自己繳稅。
責任歸位:受贈人直接變成「納稅義務人」
舊制的問題在於,東西雖然送出去了,稅單卻還是開給「繼承人」,和有沒有實際拿到財產無關。修法草案把這件事說清楚了:
誰拿誰繳: 被繼承人過世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子女或其他繼承人的財產,若遺產稅繳不出來,或受贈人拋棄繼承,稅局會直接對受贈人發單課稅,不再讓別人代為扛單。
按比例分攤: 受贈人依自己拿到的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應負擔的稅額。拿多少、擔多少。
有個上限保護: 受贈人最多只需繳到「受贈財產本身的價值」為止,不會發生稅金比資產還多的荒謬情況。另外,如果一時繳不出來,草案也允許申請分期,而且取消了現行「要30萬以上才能申請」的門檻限制。
算給你看:一億資產怎麼分攤稅負
假設陳先生過世時,財產是這樣分配的:
生前贈與配偶:5,000萬元(兩年內) 生前贈與長子:3,000萬元(兩年內) 身後留下現金:2,000萬元
修法後,如果繼承人拋棄繼承:
配偶拿了一半的「擬制遺產」,就在自己拿到的5,000萬範圍內,負擔約二分之一的遺產稅。長子負擔約十分之三。其他繼承人,只就剩下的2,000萬比例來扛稅。
過去那種「錢拿走、稅不管」的操作,從此行不通了。
配偶也有個好消息
修法不只是加重追稅,也幫配偶解決了一個老問題。
過去,送出去的財產雖然計入遺產總額,卻不能算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對生存配偶很吃虧。新草案修正後,這筆錢可以一起算進去,等於配偶能主張的扣除額變大了,稅負實質上有減輕的空間。
一邊補漏洞、一邊給出路,這算是修法中比較平衡的設計。
現在該怎麼準備?三件事先想清楚
時間要抓準: 法律追溯的硬門檻就是「兩年」。傳承計畫要做,就趁身體還健康、時間還充裕的時候分批規劃,不要等到最後關頭才急著轉移財產。
留一筆現金備用: 如果給出去的都是不動產,受贈人將來可能面臨「有房但沒現金繳稅」的困境。建議同時配置壽險或流動資產,提前備好稅源,實在不夠也還有分期選項。
家人之間要講清楚: 拋棄繼承不再是萬能盾牌,生前送了多少、稅怎麼分攤,家族成員之間最好提前談好,免得錢還沒傳到下一代,先在自家人之間鬧上法院。
知識傳媒結語
這次修法,說穿了就是把一個長期說不清楚的問題說清楚。財富傳承的本意是照顧家人,不是鑽法律漏洞。當每一份贈與都跟著一份稅務責任,整件事才算是回到它應有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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