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背景:租金飆漲年代的合約危機
主計總處數據顯示,2024年全台租金指數年增率達2.45%,創下28年來新高。在租金持續攀升的市場環境下,部分房東試圖透過漲租或收回房屋來調整收益結構,卻在此過程中面臨合約條款的法律反噬。
新北市一起租賃訴訟,清楚揭示了「續約條款未加限制語句」所帶來的法律風險——一句看似無害的合約文字,足以讓房東在法庭上徹底喪失主導權。
案件始末:長租默契與市場翻轉
2020年,新北市陳姓房東與洪姓房客達成口頭默契,以「長期穩租、租金不漲」為前提,簽訂首期租約(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月租金12,500元,房客採年繳方式,每年一次性給付15萬元。
2024年7月,隨著新青安貸款政策帶動房市熱潮,新北房價大幅上漲,陳房東評估現行租金嚴重低於市場水準,在合約屆期之際提出調漲至每月16,500元(漲幅32%),並要求改簽一年一約的短期合約。
洪姓房客拒絕接受,依照合約條款原價繼續承租,並於爭議期間主動將2024年8月至2026年7月共兩年份租金(30萬元)匯入房東帳戶。
陳房東隨即提起訴訟,主張合約已屆期、房客屬無權占有,並請求法院命令騰空及賠償每月18,000元之損失。
法院判決:「須經出租人同意」六個字的代價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陳房東敗訴。
判決理由集中在兩點:
其一,口頭退租主張無從採信。 陳房東未能提出任何書面或通訊紀錄,證明洪姓房客曾表示同意退租,法院無法依此認定租賃關係已合意終止。
其二,續約條款構成「單方形成權」。 系爭合約載明「租約到期後,承租人有以相同價格相同條件繼續承租之權力」,但全文未出現「須經出租人同意」或類似限制語句。
法院認定,此條款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單方形成權」——即承租人只需單方表示續租意願,並以實際行動(如繳納租金)加以確認,租賃關係即自動延續,出租人無權拒絕。洪姓房客提前匯入兩年份租金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有效行使此一續租權利,租賃關係合法展延至2026年7月。
合約風險拆解:房東常見的兩處盲點
此案所暴露的問題,在租賃實務中並不罕見。
盲點一:續約條款缺乏「雙方合意」限制
「承租人有以原條件續約之權利」是許多制式合約的常見寫法,但若未加上「需雙方重新協議並簽訂書面契約」的限制,便等同於授予房客無條件的單方續約權。
合約應明確寫明:「租期屆滿時,若承租人有意續租,雙方需重新協議租金及租賃條件,並另行簽訂書面契約後始生效力;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不得視為續約。」
盲點二:長期合約缺乏租金調整機制
簽訂三年以上租約時,若未納入定期調漲機制,一旦通膨或市場租金大幅上揚,房東將在整個合約存續期間承受租金倒掛的風險。
實務上可在合約中約定:「本租約屆滿特定年限後,出租人得依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調整次年度租金」,以合約條款正式確立調漲依據。
知識傳媒結語
這起案件的核心,不在於房東是否有權漲租,而在於「合約上未寫明的事,在法律上視同不存在」。陳房東在簽約時或許認為「默契」已足夠,但法院審查的是白紙黑字的條文,而非當事人的主觀理解。
在租金持續上漲的市場環境下,租賃合約的每一個條款都是日後談判與訴訟的依據。問題是:您手邊的租賃合約,是否已經清楚界定了「誰有權決定是否續約」
被銀行說「條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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