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沒有聽過這樣的故事?一位房東花了錢、花了時間,把租約拿去法院公證,心想這下子有保障了吧?結果房客欠租三個月、半年,明明契約上寫得清清楚楚,房東卻被告知:「不好意思,公證書不能用。」
這不是都市傳說,這是現行制度下每天都在發生的荒謬劇情。
舊制的致命缺陷
讓我們先搞懂一個關鍵問題:租約公證到底在公證什麼?
依照現行公證法第13條規定,租賃契約可以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房東不需要打官司,直接拿公證書去法院執行就好。聽起來很美好對吧?
但魔鬼藏在細節裡。法律寫的是:租用建築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關鍵字是「期限屆滿時」。
這代表如果房客在租約期間內欠租、違約,你依法終止了租約想請他搬走——很抱歉,你花錢做的公證書,這時候就是一張廢紙。因為租期「還沒屆滿」。
司法院早就明確表示:出租人以承租人積欠租金為由終止租約,請求遷讓房屋,不在公證書執行力之範圍。翻成白話:你雖然合法終止了租約,但公證書幫不了你,請另外去打官司吧。
這一打,短則半年,長則一年以上。房子繼續被占、租金繼續收不到,房東的苦只有自己知道。
新制的重大突破
好消息是,這個困擾房東五十年的制度缺陷,終於看到曙光了。
根據最新的租賃條例修法草案,未來增訂「租霸條款」,當承租人發生以下情形時,可依法提前終止租約:惡意欠租經催告仍未繳清且一年內累計達3次,或在租屋處從事非法活動、嚴重妨害安寧等情節重大之行為。
更重要的是:若租賃契約經過公證,當承租人因欠租而符合法定終止條件時,出租人可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這代表公證書的執行力,從「只能在租約到期時使用」,擴大到「違約提前終止時也能使用」。房東不再需要因為一個賴皮房客,就被迫進入漫長的訴訟程序。
知識傳媒結語
為什麼這次修法這麼重要?
台灣有太多空屋,卻也有太多人租不到好房子。這中間的落差,很大一部分來自房東的恐懼——怕遇到惡房客、怕房子收不回來。這種恐懼讓許多屋主寧可讓房子空著,也不願冒險出租。
當法律能提供更有效的保障,讓「公證」真正發揮作用,房東的出租意願才會提高,租屋市場的供給才會增加,最終受益的是所有需要租房子的人。
如果你是房東,現在就該關注這個修法進度;如果你是房客,也該了解權利義務的變化。租屋市場的健全,需要雙方都有合理的保障,而公證制度的完善,正是這條路上重要的一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