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的困境:合法,卻無力
這個場景對許多房東來說並不陌生:房客只付了前兩個月租金,之後開始拖欠、失聯,最後索性霸佔房屋拒絕搬離。水電費、管理費的催繳單不斷寄來,名下的資產卻被他人占用,而你能做的事情非常有限。
根據新聞報導與實際案例,房東為了取回被霸佔的房屋,訴訟時間往往長達一年以上。期間損失的租金,加上律師費與修繕費,總計超過50萬元並不罕見。
問題是,許多房東當初簽約時明明做了公證,以為有了法律保障。但真正遇到房客提前違約時,才發現這份公證書「看得到,卻用不到」。
這不是個案,而是台灣租屋市場存在超過五十年的制度問題。
舊制的問題在哪裡
要理解這次修法的意義,得先看清楚過去的制度設計出了什麼問題。
現行《公證法》規定,租賃契約經公證後的強制執行效力,僅限於「租期屆滿」時房客不返還房屋的情況。
這個設計帶來什麼後果?假設房東簽訂一年期租約,房客在第二個月就開始惡意欠租。在舊法架構下,房東必須等到租約期滿那一天,才能憑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若想提前終止合約請房客搬離,就只能另行提起訴訟。
這段「空窗期」讓房東面對租霸時幾乎沒有即時可用的法律工具。這也是許多屋主寧願讓房子閒置,也不願承擔出租風險的原因之一。
這次修法改變了什麼
《公證法》第13條修正草案已排入立法院議程,這是該條文五十多年來最重要的一次調整。
修法的核心邏輯是:讓公證制度在違約發生時就能發揮作用,而不是只能等到租約走完。
針對租期兩年以上的租約,修法後將新增兩種情境,可憑公證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一、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出租人依法提前終止合約
這是最關鍵的改變。過去即使房東依法終止租約,仍須另行打「遷讓房屋」的官司才能請房客搬離。修法後,只要符合法定終止要件並完成程序,憑公證書即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走冗長的訴訟程序。
二、雙方書面合意終止租約,承租人卻拒不返還房屋
實務上有時房東與房客談妥提前解約,但房客屆時反悔不搬。過去這種情況同樣只能透過訴訟處理,修法後也將納入公證書的強制執行範圍。
簡言之,這次修法處理的是「時間」的問題——將原本可能長達一年以上的訴訟程序,轉換為較短的強制執行程序。
知識傳媒結語
這次修法正視了一個存在五十年的結構性問題:法律賦予房東終止租約的權利,卻沒有給予即時執行的配套工具。公證書原本應該是保障契約履行的機制,過去的設計卻讓它在最需要發揮作用的時候失靈。
後續有幾個面向值得持續關注:
修法通過後,公證的費用結構是否會配合調整?強制執行程序實際需要多少時間?更重要的是,當出租的法律風險降低,那些原本觀望的屋主是否真的願意把閒置房屋釋出到市場上?
制度的調整是否能帶動市場的改變,需要時間來驗證。但這次修法,至少是對問題的正面回應。
(註:《公證法》修正草案目前已排入立法院議程,實際施行內容與時間以最終通過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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