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二、甲企業於114 年10 月獲貸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60 萬元時,承貸金融機構未徵提
保證人,甲企業負責人A 於115 年1 月另以亦擔任負責人之乙企業申請本項貸款
週轉性支出40 萬元,承貸金融機構是否可徵提保證人? 如申請週轉性支出100 萬
元,承貸金融機構是否可徵提保證人?
答:一、本項貸款之歸戶額度,以相同代表人或負責人獲貸本項貸款之全數企業之累計額度(非為貸款餘額),加計本次申請企業新增貸款額度合併計算。
二、相同代表人或負責人,歸戶之金額在1 百萬元以下者,金融機構僅可以徵提代表人
或負責人為保證人。
三、本案例歸戶金額尚在100 萬元以下(60 萬元+40 萬元)時,承貸金融機構可徵提保證
人,但僅限徵提代表人或負責人為保證人。
四、本案例歸戶金額超過100 萬元(60 萬元+100 萬元)時,承貸金融機構可徵提保證人,
以一人為原則,且徵提人數得依據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九、申貸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
承貸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二)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以後,申請貸款金額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者,得以申請表取代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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