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預售屋市場升温,常有父母購買預售屋在未取得所有權前,將預售屋讓與子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預售屋是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於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之「權利」,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果父母將該權利無償讓與子女,贈與價值應以已支付價款計算。
該局指出,父母以自有資金為子女購屋或父母先取得房地所有權再贈與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贈與不動產,應以贈與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贈與價值…《詳全文: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123589/8646681?from=udn-catelistnews_ch1025》
點我諮詢知識長 😀 https://lin.ee/iSWCzo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