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台北國稅局提醒,若個人將名下房屋無償借給營業人設籍使用,無論是否實際收取租金,都必須依當地一般租金水準計算租賃收入,並在次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若納稅人將財產借給他人使用,除非能提出證明確實是「無償出租」,且並未用於營業或業務執行;也就是說,屋主即使是出租給自己、或直系親屬負責的營業場所,因為屬於營業用,仍需計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表示,前述所謂的「他人」,是指除了納稅人本身、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其他個人或法人……《詳全文:http://sky/house/story/4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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