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族注意了,父母過世前最好先將戶籍遷回家,後續繼承賣屋時,才能適用房地合一稅400萬元免稅額及10%優惠稅率。資深地政士表示,112年11月2日財政部新的函釋之前,子女繼承後2年內賣房,房地合一稅率高達45%,函釋則認定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但現在卻有許多人忽略能夠使用400萬元免稅額與10%優惠稅率。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有個案的父親在民國113年11月往生,遺產中的自住老公寓是106年購買,有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以上,因為母親已經往生,所以繼承權就落在兒子身上,並在去年12月繼承該房屋。
由於先前發生不少繼承族賣屋,卻被認定短期交易,慘遭課徵房地合一稅45%稅率的事件。因此,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函」為繼承族解套,當中提到「如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詳全文:http://sky/house/story/5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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