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接續他人設立之公司或商號(商業登記獨資、合夥組織)為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否可
申請本項貸款?
答:一、該代表人或負責人可於年滿18歲至45歲且該企業原始設立登記日期未滿8年時,向金融
機構提出申請。
二、申貸額度須與承接前該公司或商號已獲貸本項貸款之額度(非為貸款餘額)合併計算。
三、建議承接他人設立之公司或商號前,應先對該公司或商號之債務情形有充分瞭解,或改
以全新申請設立公司或商號方式承接。
四、如果承接之公司或商號(以負責人名義或事業體名義申貸)已獲貸之本項貸款額度尚未還
清,請接任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務必與前任代表人或負責人協議處理方式,並獲原已獲貸
額度之金融機構同意,以免因前任代表人或負責人之緣故,造成接任之公司或商號無法與金融機構正常往來。
五、例:A企業社獲貸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100萬元後,負責人因故由甲變更為乙,A企業社
可於設立登記未滿8年且負責人乙符合本項貸款資格時,再次申請本項貸款,可申請額度為週轉性支出額度最高500萬元(上限600萬元-已獲貸100萬元)及資本性支出額度最高1,200萬元。
如果負責人甲獲貸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100萬元後,因未正常繳款,A企業社及負責人甲之信用紀錄異常,負責人乙在承接前不知A企業社有相關問題,於承接後向金融機構申請本項貸款時,才知道A企業社有相關問題無法與金融機構正常往來,負責人乙必須
與前負責人甲共同處理相關債務後,信用紀錄才會恢復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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