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應該都有個基本概念,「票據」是台灣社會流通很普遍的有價證券,而坊間的票據除了大家熟悉的支票以外,還有個台灣特有的「本票」。那本票到底有什麼獨特的功能?和支票又有什麼不同?本票的格式又有什麼應該注意的呢?讓知識長帶大家了解一下吧!
一、何謂本票?
依票據法第3條的定義,本票就是發票人用自己的名義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如果有寫過、收過或向google大神查詢過本票的民眾就會發現,本票好像沒有一個固定的格,每個版本都長得不太一樣。
沒錯,本票的形式本來就沒有限制,不管是手寫在一般紙上,或是用打字的以A4紙列印出來,只要票面上包含了應記載事項,就是一張合格可用的本票囉!所以千萬不要不當一回事隨意亂簽唷,免得開玩笑真破財!
二、「本票」與「支票」比一比
●就像前面講的,「本票」是指開立票據的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保證自己於票上所載之到期日,會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給受款人或持有票據的執票人,所以本票的性質屬於「信用票據」,用來保證發票人未來將會支付票載金額。而為了增強這種擔保性質,票據法還規定執票人於到期日或提示後未獲付款時,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參照),此時法院只會去看這張本票是否有被偽造簽名、變造金額或日期等等事項,若該張本票沒有任何偽變造問題的話,法院就會下裁定,讓執票人可以依票載金額申請強制執行發票人的財產。此種「裁定程序」,較一般訴訟程序來得簡單又快速。
●而所謂「支票」,則是指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並委託金融業者於見到該支票時,必須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給受款人或持有票據的執票人,所以開立支票的人,需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甲種活期存款)戶,經銀行發給空白支票本。由此可知,支票的主要性質,是作為「代替現金的付款支付工具」。但支票並沒有如同本票般的裁定程序規定,所以執票人遇到退票等不獲付款的情形時,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需耗費較多的時間及成本。
依上開說明可知,如果遇到發票人無法兌現之情況,在追討程序上,本票會比支票簡便而有效,所以深受民間愛用。

在這邊知識長向大家介紹一下市面上常見的2種形式的本票:
★玩具本票是玩具嗎?
相較於支票必須由銀行兌現支付,一般人可以隨時在文具行買到已印好的本票,這也是大家所稱的「玩具本票」。但玩具本票並不是玩具,只要內容符合票據法所規定簽發本票應記載之事項,就發生本票之效力,切莫等閒視之而任意簽名,屆時遭執票人請求付款,就後悔莫及了。
★小本票〔銀行擔當付款的本票〕比較有保障?
如前述,本票主要是由發票人自己付款,但如果是銀行的甲存戶,可以與銀行約定,由銀行代其支付票款,此種本票稱為銀行擔當付款人的本票,銀行實務上即稱為小本票或甲存本票。小本票之發票人如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其效果與支票退票相同--在一年內因為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且未經申請清償註記達到三張時,就會成為拒絕往來戶;且小本票之性質仍屬本票,若未獲付款,執票人還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所以小本票可以說是兼具支票及本票的優點,的確是比較有保障的。
三、要記載什麼才會是有效的本票?
因為本票不僅合法、好用、好取得,還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台灣社會成為日常借貸之間很常使用的工具!大家在前二段看到小編一直強調「本票應記載事項」,一定很想趕快了解本票要如何寫才不會無效?收到本票時應該要注意、檢查哪幾個項目才能確保自己討得回這筆錢,不被輕易呼嚨?現在知識長就來告訴大家:
★本票必須填寫的欄位:
1.表明為「本票」:票面上要清楚寫上「本票」兩個字,表明其為本票。
2.金額: 以大寫國字填寫,且不可以任意塗改(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參照)。至於本 票金額誰來寫,為了避免後續爭議,最好讓發票人自己填寫。
3.「無條件擔任支付」這幾個重要的字:本票之發票行為雖然是法律行為,但基於票據以「無條件」給付而促成票據流通之本質要求,本票發票不得附條件,一旦本票發票人對本票之發票附上特定之解除條件或停止條件,即屬於票據記載之有害事項,此一發票行為就會變成無效(最高法院100年台簡上第9號裁定參照)。
4.發票年月日: 發出這張本票的日期,不一定要是當天,填以後的日期也可以,但一定要寫。
5.發票人簽名: 發票人就是指「簽發這張票的人」,也就是必須要還錢的那個人(票據法第5條參照),票面上必須要有發票人親自在本票簽名或蓋章,如果能附上身分證字號會更好,以加強人別的確認。根據票據法第120條,發票人應該要親自簽名;而依票據法第6條規定,票據上的簽名可以用蓋章代替;民法第3條第2項也提到:「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也就是不管簽名或蓋章都是可行的,如果擔心蓋章對方到時不認帳,也可以請發票人簽名同時用印。
舉例Q:那如果發票人不會簽名,又忘了帶印章,在本票上蓋手印可以嗎?
知識長A:一樣要看民法第3條,該條第3項規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所以如果只有單純讓發票人蓋手印,沒有另外2位見證人簽名以資證明,本票是無效的!
上述這幾個項目一定要確實填寫,才算是有法律效力的本票,否則視為無效!無效!無效!(因為太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本票次要填寫的欄位:
1.本票編號: 純粹讓發票人紀錄,不是必填項目。
2.受款人(執票人)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 有填寫的話一定要那個人才能向發票人要錢;沒寫的話只要是持這張本票的執票人,不管是誰都可以要錢(票據法第120條第3項參照)。
3.發出這張本票的地址(發票地): 沒寫的話,就以發票人的公司地點、居住地點為主(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參照)。
4.執票人要去領錢的地址(付款地): 沒寫的話,就是去發票地點取款(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參照)。
5.付款的日期: 依票據法規定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參照),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的動作,法律上稱為「提示」;而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那一天,法律上的用語就是「提示日」,知識長提醒大家,本票上如果沒有填載到期日的話,之後聲請本票裁定時,一定要在提示日這一欄填載清楚究竟是在那一天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
6.約定利息: 如果沒有載明利率,就是依照票據法第28條規定,定為「年利6%」。雖然這些本票上的欄位不是必要填寫項目,但資料越完整,對雙方越有保障,如果任何支付條件都希望事前確定好的話,知識長建議還是填清楚吧!
★其他本票欄位注意事項
1.票據法第120條第6項:沒有記載到期日的見票即付的本票,同時也沒有記載受款人的話,票據法特別規定這種本票的金額一定要在新台幣500元以上,以確保票據的流通意義。
2.「違約金」的記載不生效力:市面上出現的空白本票格式,很多都有違約金這一欄,但是依票據法第12條之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而關於本票章的規定並沒有包括違約金,所以就算填寫了違約金之給付,日後聲請本票裁定時,也不能請求發票人賠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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