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知識長讓大家瞭解了本票的基本概念,現在知識長就進一步教大家在實務上如何行使本票權利,把薄薄的一張紙,轉換成實用的新台幣!
步驟一、簽、收本票時,務必注意檢查應記載事項
• 確保本票內容之應記載事項均有填寫,包含「本票」、「無條件支付」、發票日期、金額、發票人簽章等。
• 執票人不可以隨便添加或塗改本票欄位,尤其是金額、發票日期等需要發票人親寫的欄位。
• 注意本票期限,不是拿到有效本票後就可以任憑時光流逝都不要不緊。如果對方不還錢,本票的追討
• 時效從本票到期日那天開始算(如果沒有寫到期日就從發票日開始算),3年內要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 並強制執行才行(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參照),一旦超過時間,發票人就可以拒絕付款,這張本票就變成廢紙沒有價值了! 所以大家一定、千萬要特別注意!!!
步驟二、拿著有效的本票在期限內請求發票人付款
• 本票是擁有法律效力的有價證券,因此一旦簽了本票,在法律上就有約束及強制性,只要執票人拿有效的本票來討錢,發票人不管任何原因一定得給錢,這稱為「票據行為的無因性」。
• 如果發票人耍賴推託不願意付錢,執票人有下列方式可行使其權利:
a.依法起訴
b.聲請支付命令
c.聲請本票裁定
然後對發票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拿回屬於自己的欠款。
上列這3種方法,以第3種的「聲請本票裁定」最為常用,因為這個方法的程序速度快狠準,法院只會審查本票是否有效及是否已經到期,符合條件就會下裁定,執票人可以免去冗長的訴訟過程,非常方便。
步驟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第一階段>
• 發票人不付錢時,執票人可以拿著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如果本票上有填載付款地,應向票據付款地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 倘若本票上未載明付款地,就以發票地為付款地,通常在發票人名字後面所寫的地址法院皆認為是發票地,執票人可向發票地的法院聲請。
• 如果沒有載明付款地及發票地,就應向發票人住所地或營業場所地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參照)。雖然法院都會幫民眾將案件轉到正確的法院(即移轉管轄),惟為免耽誤各位債權人寶貴的時間,還是將書狀遞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比較好喔。
• 聲請本票裁定原則上須附上「本票正本」,提出本票正本及影本各1份給法院,結案後,法院會主動寄還本票正本。
• 本票上若無到期日之記載,也就是見票即付的本票,聲請時請一定要記得載明提示日期(也就是請求發票人付款的日期),這樣法院才能藉此判斷是否”到期”。
• 應繳納之規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1)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舉例Q:如果聲請時發票人已死亡,是否可以向其他背書人或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本票裁定呢?
知識長:依票據法之文字規定,執票人僅得向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很殘酷,不能對背書人以本票裁定之方式主張權利。基於同一理由,發票人死亡後,也不能以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
<第二階段>
聲請人於收到本票裁定15日內,向法院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讓法院得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前面有提過,對於本票裁定,法院只會就是否符合本票之法定要件+是否已得行使權利(例如是否已到期)為形式審查,並不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存否之判斷,就算本票已經超過3年的時效,仍得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不過即便拿到裁定,發票人還是可以提出時效抗辯拒絕付款,所以知識長呼籲大家盡量要注意期限喔!
<第三階段>
• 雖然說法院就本票裁定僅作形式審查,但法院是公正的第三方,仍須提供發票
人表達意見(法律用語稱為「抗告」)的機會,裁定合法送達相對人後,相對人
如對本票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之抗告期間內,寫抗告狀2份敘明抗告之理由,
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提出抗告,這時候,原來的本票裁定就要等法院再下裁定
才能確定(非訟事件法第41~45條參照)。
• 若相對人未在此法定期間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會核發確定證明書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可以去聲請強制執行。
• 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如果
不小心遺失了,就要自己具狀聲請補發,同時繳納聲請費100元。
拿到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後,知識長要提醒大家:必須於6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因為本票裁定具「請求」之性質,此種基於請求而中斷時效之情形須於「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始能中斷時效(民法第130條參照)。實務上,如果已經取得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通常就是藉著「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時效(民法第129條2項第5款參照)。
如果進行強制執行後,很不幸地相對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那法院會發給執票人「債權憑證」。因本票裁定沒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所以這個債權憑證就會回歸本票原本的時效,亦即依本票裁定所取得之債權憑證,要記得每3年向法院申請換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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