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講理論:
在買的時候就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可以由
1.未成年子女擔任借款人,父母當連帶保證人,不過這樣或許銀行核貸不易。
2.父母擔任借款人,未成年子女擔任擔保物提供人仍不易核貸。
惟不論何種方事,可能會被認定為贈與。若是先以現金購買登記未成年子女名下,之後父母要以該房產辦理貸款會卡到民法§1088:「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再來講實務:
金管會曾行文給各銀行不能徵提未成年人為保證人。光是這點就算銀行想做,也礙於內規無法辦理。
實務操作方式:
1、真要在買房時就登記未成年子女名下,貸款也是可以辦理,不過因選擇性少,無法比價,且對銀行而言爭議性大,若真有此需求,針對利率就不要要求太嚴苛。
2、先登記父母名下,日後再以贈與方式給小孩。
3、以信託方式登記未成年子女名下,但因受託人不得兼為受益人,可能失去原本要贈與給子女的美意。所以到頭來真正產權其實也不屬於受託人,這點也需要納入考量。
舉例:
父母可分別贈與2個220=440萬給小孩當成是頭期,再以小孩名義擔任借款人,父母擔任保人。
但小孩也不能太小,未滿7歲無行為力人是不行的。
註:111年以前是220萬,111年開始因應通膨關係,調成244萬🥲
相關法條
民法§13 III:「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法§77:「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79:「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1086:「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遺產贈與稅法§5 III:「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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