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住宅貸款
包括下列受本規定限制之貸款項目:
1.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2.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3.自然人第 1 戶、第 2 戶、第 3 戶以上購屋貸款。
Q1:借款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含「住」、「住商」、「住辦」、「住工」等,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答:是。
1. 惟如建物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法令規定該建物可供營業使用,且借款人主張該建物主要用途實際供借款人本人營業用(出租除外)並有設立登記(或切結於購置建物半年內辦妥設立登記),經金融機構實地查核屬實並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者,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2. 借款人如屬自然人者,上開「借款人本人」僅限獨資、合夥事業之負責人。
Q2:借款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如其所購住宅不含基地(例如土地為向國有財產局承租者),是否應受本規定限制?
答:是。
Q3:借款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為空白,但其他之用途登記文件(例如:謄本、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等)有「住」字樣者,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答:下列情形應適用本規定相關規範:
1. 該建物如經金融機構認定為無價值或鮮少價值,且其座落土地為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者,貸款條件應依本規定問與答「二、購地貸款」Q9 辦理。
2. 該建物如經金融機構認定為非屬無價值或鮮少價值者,貸款條件應適用本規定購置住宅貸款規範。
Q4:自然人申辦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築巢優利貸) 、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是否應受本規定限制?(本次增修)
答: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不受本規定自然人第 1 戶、第 2 戶購屋貸款限制,其餘均應受本規定限制。
Q5:借款人辦理購置住宅貸款,金融機構可否以周轉金名義(資金用途代號為「4」)承作?
答:否。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Q6:借款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另以其他擔保品申辦貸款且資金實質流向購置該住宅者,是否應受本規定限制?(本次增修)
答:是。
1. 金融機構以增提擔保品方式額外增加貸款金額,即屬本規定「另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之情形。
2. 借款人新貸或增貸資金加計購置住宅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規範之貸款成數上限。另自然人申辦受本規定限制之第 1 戶購屋貸款,如以其他擔保品申辦貸款並流向購置該第 1 戶住宅者,該筆其他擔保品貸款亦不得有寬限期。
3. 為確實掌握借款人資金流向,金融機構應於同意申貸時,請借款人切結並按申貸用途使用貸款資金,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金融機構應事後查核,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
Q7:借款人申辦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成數之購置住宅貸款,可否以名下定存單向金融機構質借,資金用於購置該住宅?(本次增修)
答:借款人以名下定存單向金融機構質借(或為十足擔保),資金用於購置該住宅者,係屬本規定所稱「另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定存單質借與購置住宅貸款兩項貸款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
Q8:以下情況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本次增修)
(1) 借款人以買賣方式新取得住宅(含基地)所有權,過戶一段期間後,憑該住宅(含基地)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
(2) 借款人以已清償購置住宅貸款之擔保品再次申貸?
答:借款人應切結貸款資金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及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承貸金融機構如經查證貸款資金實質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並執行切結事項。
Q9:借款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下列情形是否違反本規定所稱「不得有寬限期」之規定?
(1) 依約定分期攤還部分金額後,要求就已償還額度辦理增貸。
(2) 每期攤還本利,採前期僅償還少數本利,後期償還大額本利之方式。
(3) 申辦短期性房貸,貸款期間僅繳付利息。
答:是。
1. 上開 3 種情況均屬違反本規定所稱「不得有寬限期」情形。
2. 金融機構辦理本項貸款,應就貸款本金及利息合併計算後,平均分攤於貸款年限內按期攤還,分期償還方式得按週或按月方式辦理。
Q10:借款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以增貸或轉貸方式,提高貸款額度?(本次增修)
答:
1. 自然人申辦受本規定限制之第 1 戶購屋貸款後,於貸款存續期間,可以辦理增貸。
2. 其餘借款人申辦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成數之購置住宅貸款:
(1) 自撥款日起算之 3 年內辦理增貸或轉貸者,僅得就還款金額超過本金平均攤還部分,以及原貸金額未達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差額部分辦理增貸。
(2) 自撥款日起算滿 3 年後,可以增貸,惟增貸金額合計原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
3. 上開增貸均不得有寬限期,且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及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
承貸金融機構如經查證貸款資金實質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貸款條件應改按本規定辦理,並執行切結事項。
4. 上開所稱「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計算基準,原則上應以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惟承貸金融機構確無法取得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者,得以轉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
Q11:自然人名下有無房屋之認定方式?(本次新增)
答:金融機構應確認「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借款人名下有無建物(包括建物權狀未含「住」字樣者)。
Q12:自然人名下無房貸,但有持分房屋者,本次申辦購屋貸款,是否應受本規定自然人第 1 戶購屋貸款限制?(本次新增)
答:是。
Q13:自然人依本規定申辦第 1 戶購屋貸款,如名下房屋均已出售,可否排除本規定之適用?(本次新增)
答:如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屬實者,可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Q14:自然人名下房貸戶數之認定方式?
答:
1. 金融機構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辦理歸戶查詢,自然人名下以房屋(包括建物權狀未含「住」字樣者)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資金用途代號為「1」者(購置不動產) (簡稱「房貸」),或經金融機構確認其貸款資金之實際用途屬購置不動產者。
2. 「房貸」戶數應依擔保品數量認定,1 筆擔保品應認定為 1 戶「房貸」。
3. 金融機構於個案撥款前,應再次查詢確認自然人名下之房貸戶數。
Q15:自然人名下經查詢無「房貸」,如本次同時申辦 2 戶以上購屋貸款,應如何適用本規定?(本次增修)
答:借款人同時申辦 2 戶以上(含具複數產權之連戶打通或透天厝等情形在內)之購屋貸款者,應依借款人名下有無房屋、本次所購擔保品之戶數,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實認定,分別適用本規定。
Q16:自然人主張名下「房貸」已清償,聯徵中心尚未揭露清償資訊,該戶「房貸」可否排除本規定房貸戶數之計算?(本次增修)
答:借款人名下原有房貸確已取得清償證明或已塗銷該筆房貸之抵押權,且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屬實者,可排除本規定房貸戶數之計算。
Q17:自然人名下無房貸,主張其因有實際換屋需求,擬申辦第 1 戶購屋貸款,貸款條件是否應受本規定限制?(本次新增)
答:是。
Q18:自然人名下已有 1 戶「房貸」,主張其因有實際換屋需求,擬申辦第 2 戶購屋貸款,有何協處措施?
答:針對先買後賣之實際換屋族提供下列協處措施:
1. 協處措施適用對象:自然人名下已有 1 戶房貸,主張其因有實際換屋需求,擬申辦第 2 戶購屋貸款者。
2. 協處措施之內容:
上述協處措施適用對象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者,得不受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限制。
(1) 借款人應於第 2 戶購屋貸款撥款後 1 年內,將第 1 戶房貸擔保品出售及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清償債務並塗銷第 1 戶房貸之抵押權,以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2) 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之不利違約效果,包括:立即收回貸款成數差額;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
Q19: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本規定所稱之(短、中期)購置住宅貸款,於本規定實施後,擬辦理屆期續貸或屆期轉貸,貸款條件是否應按本規定辦理?
答:是。如原貸餘額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其差額部分得給予最長 1年之調整期,請逕洽承貸金融機構協商償還方式。
Q20: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本規定所稱之(短、中期)購置住宅貸款,於本規定實施後,擬辦理轉貸,且原貸契約尚未屆期,貸款條件是否應按本規定辦理?
答:原貸契約尚未屆期之轉貸案件,在原貸契約未屆期前,貸款條件依轉貸金融機構授信規定辦理,惟原貸契約屆期後,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