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如果沒有寫清楚,或有一些小細節忽略沒注意,後續會引發一連串爭議,嚴重點甚至還會導致借據無效,以下知識長列出幾個常見的狀況供大家參考:
①.借款當下用現金交易,但借據上沒有寫「金錢當場點收」:
如果真的忘了註明,而借款人抓住這個漏洞跟法院說沒收到錢,那債權人就得舉出其他證明(例如:當天有見聞到交付借款的證人),不然在法庭上就會吃悶虧,畢竟前一篇已經再三強調,債務的民事訴訟是以證據為事實判斷的基礎,而交付借款的舉證責任是貸與人要負的。

②.非本人親自簽章、非本人意願:
這點也是常聽到的,借款人會以「非本人親自簽章」,或是「借款契約的條件不是本人自願的」為由主張無效,這時除了申請法院進行簽章真偽的鑑定外,債權人也可以把匯款、簡訊或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存證信函等其他證據拿出來,證明與借款人的借款合意。
③.當事人人別資料切勿寫錯:
知識長提醒大家簽立借款契約的時候,要特別留意人別資料的正確性,最好是能請對方現場拿出身分證對著寫,寫完雙方再檢查一遍,如果不小心寫錯了,借款人耍賴說債務人與他的身分資料不符,並非他本人,那除非這個錯誤不足以影響人別身分的判別(例如:繁體字寫成簡體字),否則債權人還得費力在法庭上另外舉證,十分麻煩。

④.用字模糊造成誤解:
在借據上盡量避免使用語意模糊雙關的文字,例如寫:借款人今日「還欠款」,究竟是ㄏㄞˊ或是ㄏㄨㄢˊ?(如果是要表明ㄏㄞˊ,知識長建議改用「尚」;如果是要表明ㄏㄨㄢˊ,則可以用「清償」來代替),這種字眼容易使雙方各執一詞,也許還會導致權益受損。
⑤.借款人是外國人、盲者、不識字、或意識不清:
這些是比較特殊的情況,如果借款人是外國人、盲者或不識字,在簽借據時,看不懂(見)借據文字在寫什麼,也不了解約定條款、違約金所代表的法律意義,日後借款人就可能以此為由主張借據無效,此時知識長建議各位債權人請這樣的借款人自行選定一名見證人陪他來簽借據,這個見證人要向借款人解釋借據的內容,也要一起在借據上簽名,同時最好在借據上註明「見證人OOO已向借款人解釋清楚借據內容及各項條款,借款人完全了解並且同意」,這樣就不會產生借款人不了解內容的爭議了。
而如果借款人在簽名當下處於無意識、精神混亂狀態(例如失智、酒醉、精神疾病),就會被認定是無行為能力者所簽,法官就有可能判借據無效(畢竟更嚴重的酒醉殺警都被判無罪了),所以知識長提醒各位債權人在簽約時要注意借款人的意識狀態,如果發現借款人的精神狀況看起來怪怪的,那最好改天等借款人意識正常時再簽,並要求借款人提供戶籍謄本供參,以防借款人因精神狀態已受監護宣告,而致借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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