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民儀謙和弟弟儀明在十年前繼承了母親遺留的一筆房產,由於儀謙近期決定前往國外經商,他說服了儀明的兒子阿明將繼承的房產售出,然而阿明在處理這筆交易時,未正確申報房地合一稅,最終被國稅局要求繳納45%的稅款,並附加罰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強調,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的房屋或土地時,每位共有人可能因取得方式與時間的不同,適用不同的稅制,進而影響應繳的稅額。
新舊稅制差異解析
自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要求個人交易在該日之後取得的房地,無論盈虧,必須在完成交易後30天內進行申報,而針對個人持有的房產,若取得時間或方式不同,需判斷適用新舊稅制。儀謙和儀明繼承的房產,因儀謙繼承時間在2015年以前,適用舊制免稅,但儀明的兒子阿明是在2023年受贈房產,因此適用新制,且因持有期間不足兩年,稅率高達45%。
專家指出房地交易時,尤其是繼承與贈與後的房產,應詳細查明每位共有人所適用的稅制,此次阿明因誤解以為與大伯同屬舊制免稅,未能及時申報新制稅款,導致不僅要補繳稅款,還被處以罰金。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共有房地產時,需仔細檢視每位共有人取得的時間點和原因,確保申報正確。若因疏忽未能及時申報,在未經國稅局檢舉或調查前,可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欠稅款,可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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