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的規定,離婚的雙方誰都有權拿回屬於自己的部分財產。(註一)而且,婚姻中沒有財產,但貢獻心力持家辛勞的一方,也有權利分配另一半的財產。(註二)也就是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間的財產制度,共有三種,分別是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以及法定財產制,可以在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若是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或登記時,就會自動認定為法定財產制,必須遵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
而離婚之後,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就不再適用。因此雙方剩餘的財產,在扣除這段婚姻中所負債務之後,財產之間的差額應該平均分配。除了兩項:
- 以繼承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
- 慰撫金。(註三)(若對法條內容仍有疑問,可以點擊下方Line線上諮詢喔!)
離婚後,哪一方可以請求財產分配?能請求多少?有沒有時間限制?
假設,志明跟麗華離婚時的情況如下:
- 志明:婚後財產1,100萬元,在這段婚姻中負債20萬元
- 麗華:婚後財產330萬元,其中有50萬元是繼承而來,在這段婚姻中沒有負債
★可以請求多少金額?
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
- 志明剩餘財產1080萬元−麗華剩餘財產280萬元=800萬元
- 800萬元÷2=400萬元
因此,麗華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跟志明請求400萬元
★有沒有時間限制?
有兩項時間限制:
- 從可以請求的一方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開始算起,2年內。
- 從離婚,也就是法定財產制失效時開始算起,5年內。(註四)
一旦超過時間,就無法請求了。
在案例中,如果志明跟麗華在2024年1月1日離婚,那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 麗華在2024年6月1日知道了她可以請求400萬元,則她必須在從2024年6月1日開始算起的兩年內,也就是2026年5月31日前,行使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這400萬元。
- 麗華從來不知道她跟志明的財產差額,則她必須在從2024年1月1日(離婚)開始算起的五年內,也就是2028年12月31日前,行使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為了保障離婚後經濟較弱勢的一方而設立的權利。因此,離婚協議書最好明確約定如何分配。或者,完成離婚登記後,最好能盡快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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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皓明 (喆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註一:民法第1058條
註二: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新竹地院92年度婚字第350號判決
註三: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註四: 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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