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自住換屋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重購扣抵或退稅優惠後,若新購買的自住房屋在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依法應由國稅局追繳原適用重購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台北國稅局說,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優惠,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屋與重購新屋的移轉登記時間在兩年內。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三、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為避免投機行為,落實保障自住權利,重購之房地若於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詳全文: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7827582?from=edn_search_result》
點我諮詢知識長 😀 https://lin.ee/iSWCzo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