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賴清德因老家違建爭議成為社會焦點。在政見發表會上,賴清德宣布將其萬里老家捐公益信託,用於打造「礦工生活紀念館」,此舉初衷是希望將老家轉為公益用途,同時解決違建爭議。然而,這項提議引起了民眾黨總統候選人柯文哲質疑,表示違建能否交付公益信託還須查證,指出在違建問題上應該謹慎處理,不宜草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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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制度在英、美等國已發展多年,民國85年臺灣通過信託法,引進國外的公益信託概念,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以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為目標,因此受益人並非具體的個人,而是廣泛的社會大眾。提供不特定多數人獎助學金、推展社會福利、保護環境、創辦文化藝術活動、研究科技,甚至開拓國際交流等,一般大眾亦可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
一旦申請為公益信託,就必須受主管機關監督,且信託資產通常會交由銀行代為管理。由於公益信託立意良善,為使眾人的善心不被濫用,因此會設置信託監察人,來監督受託人是否有依照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資金。
交付公益信託的財產是否有限制,根據信託法第1條,信託就是將自己的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並依照事先約定好的目的,管理或處分這份信託財產。
根據法務部107年8月22日法律字第 10703512440 號函釋,「財產權」不僅包括實物財產的權利,還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價值的權益,像是債權或智慧財產權等。且信託財產具備三個特點,分別是有金錢價值、是實際存在的實質財產,最後是可以轉讓或處分,且這些特點都必須和當初設立信託時的情況相關,而不動產皆符合以上特點。
且最高法院在92年度台上字第1594號民事判決中指出,信託財產不僅限於經登記的不動產,未經保存登記之不動產或違章建築物亦得為信託財產。
因此不論是否為違建,都可以做為信託財產標的。雖然已經確定違建可以做為信託財產,但是否能順利成為「公益信託」標的,仍有待討論。
雖然判決實務及學說理論認為違章建築可以成為信託財產標的,但如果是要成立公益信託,因為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違建會不會成為主管機關拒絕申請的原因,就要看個案討論了。
在實務運作上,信託財產的性質也是受託人願不願意接受委託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受託人要找金融機構,也就是銀行,可能會不太順利,因為銀行的專業是管理錢,不是管理不動產,所以通常只願意接受金錢公益信託。
如果接受了不動產的公益信託,不動產要先移轉給銀行,銀行還需另外派人管理此不動產供大眾使用,以賴清德老家為例,金融機構還要協助其成為營運良好的礦工生活紀念館。一般來說,對銀行是吃力不討好的事,銀行應該不太樂意,再加上信託財產是違建,是有疑義的不動產,銀行就更沒有意願接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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