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3倍是多少?要如何計算?家庭所得是看哪一年度的資料?
A:
- (一)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3倍(詳表4)。所得指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計算方式舉例如下:
- 舉例A:南投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4萬2,690元。
假設申請人租賃房屋所在地位於南投縣、家庭成員2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96萬元。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96萬元÷12月÷2人= 4萬元,符合申請標準。 - 舉例B:新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4萬9,200元。
假設申請人租賃房屋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家庭成員1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96萬元。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96萬元÷12月÷1人= 8萬元,不符合申請標準。
- 舉例A:南投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4萬2,690元。
- (二)家庭所得的資料認定年度如下:
- 如果是舊戶:
112-113年度核定戶而且有113年8月至12月間撥款紀錄者,或於113年9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間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者,依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 如果是新申請戶:
- (1)114年1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以前申請者,依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 (2)114年7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申請者,依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 如果是舊戶:
| 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 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以下金額(註) |
|---|---|
| 臺北市 | 5萬8,947元 |
| 新北市 | 4萬9,200元 |
| 桃園市 | 4萬7,931元 |
| 臺中市 | 4萬6,554元 |
| 臺南市 | 4萬2,690元 |
| 高雄市 | 4萬3,257元 |
| 金門縣、連江縣 | 4萬959元 |
| 其餘縣市 | 4萬2,6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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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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