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在什麼情況下會停⽌租⾦補貼?
A:受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 (一)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
- (二)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或出租人死亡,未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11點第1項或第2項規定辦理。
- (三)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未再租賃房屋。
- (四)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 (五)申請人或申請人之配偶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
- (六)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 (七)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或勒戒,未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8點第2項規定變更受補貼者。
- (八)喪失我國國籍,或出境滿二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 (九)同一租賃契約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但同為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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