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租⾦補貼申請之房屋,若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時,可檢附證明資料為
何?
A:
- (一)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若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除申請人應檢附「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切結書」,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還須擇一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載有租賃地址之自來水費、電費、天然氣、有線電視、其他公用事業費用等證明文件、門牌證明或經村里長協助確認租賃房屋存在之申請人切結書。上開證明文件係為證明該建築物存在,因此自來水費、電費、天然氣、有線電視、其他公用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應包含承租房屋之樓層。
- (二)建物門牌證明以戶政機關核發之門牌證明書或村里街路門牌查詢結果為準;若屬現地照片、google街景圖或民眾自行提供之門牌號碼拍照佐證者無效。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還沒解開您的疑惑嗎?歡迎諮詢知識長尋找解答 ✈️ 〙
點我諮詢知識長 ✉️ https://lin.ee/iSWCzo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