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租⾦補貼核定⼾若於接受補貼期間搬家,會影響請領補貼的資格嗎?可以繼續獲得補貼嗎?是否要提出新的租賃契約?
A:
- (一)如果有搬家情形,不會再重新審查資格,但需要在3個月內補新租約及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給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審查租約資料及後續補貼金額,確認完竣之當月或次月才會繼續核撥租金補貼。
- (二)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房屋者,受補貼者應於3個月內檢附符合規定之新租賃契約,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補貼金額應按原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加碼倍數及新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補貼金額上限核算。
- (三)新的租賃契約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 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新的租賃契約。
- 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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