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租⾦補貼之申請⼈(或受補貼者)有哪些狀況必須提供切結書或變更申請書?
A:
| 項次 | 切結書或變更申請書名稱 | 切結或申請變更情況說明 |
|---|---|---|
| 1 | 自願撤案(放棄) 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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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放棄原有其他補貼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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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租金補貼申請人變更申請書 | 以申請書表所列之家庭成員,因以下原因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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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租金補貼租賃契約書變更申請書 | 搬家,若新舊租賃契約租期有重疊,應自原租約終止起3個月內須提出檢附新租賃契約及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 |
| 5 | 租金補貼金融機構帳戶變更切結書 | 申請人因債務關係遭強制執行、其他因素等,致原金融機構帳戶無法使用,變更申請時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
| 6 | 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切結書+其他證明 | 因租賃房屋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申請人聲明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載有租賃地址之自來水費、電費、天然氣、有線電視、其他公用事業費用等證明文件或門牌證明;無法擇一檢附者,得檢附經村里長協助確認租賃房屋存在之申請人切結書。 |
| 7 | 連絡資訊變更切結書 | 申請人異動連絡方式,如變更戶籍地、通訊(郵寄)地址、變更或增加聯絡電話(手機)、變更或增加電子信箱等。 |
註:切結書及變更申請書檔案及填寫範例可至「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及查詢。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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