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若向內政部國⼟管理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要求提供租⾦補貼租賃契約資料,內政部國⼟管理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會提供嗎?
A: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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