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本補貼所稱的「生育有未成年子女」定義是什麼?
A:
- (一)係指申請人育有未成年之子女,該子女須為申請人所生且其監護權為申請人所有(申請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皆可),惟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申請人應再行檢附與其不同戶籍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以供查核。
- (二)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之文件請看第九題;不具備者,免附。)
- (三)例如申請人與前夫生育1名未成年子女並取得監護權,與現任配偶生育2名未成年子女,則申請人符合「申請人生育子女數-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之條件加20分;惟若由現任配偶作為申請人,則該現任配偶生育子女數僅2人,故以「申請人生育子女數-生育有未成年子女2人」之條件加10分。
- (四)申請人與其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者,只能由1人將其共同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人數列入評分項目之計算。有2人以上同時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將其共同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人數列入計算,屆時協調不成者,全部不予加分。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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