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本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是否會定期查核接受補貼者之資格?多久查1次?什麼情況會停止利息補貼?
A:
-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視需要隨時或每年對受補貼者之資格予以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本人、配偶、原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予以建檔,必要時並得於查核前由申請人依限檢附最新有關資料送查。
- (二)經核定接受補貼後,自申請日起至完成或終止補貼期間,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家庭成員因結婚、遷入、遷出、死亡等戶籍之記載資料有異動情形或持有第2戶(含)住宅者,應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下列規定中應予停止補貼之情形時,本人應返還溢領之金額,未返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依法追繳;涉及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 家庭成員擁有2戶(含)以上住宅。
- 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 家庭成員重複接受2種以上住宅補貼。
- 未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按月繳付貸款本息超過6個月。(受補貼者經承貸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已收受之補貼利息應返還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但受補貼者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 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不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6 條建築物主要用途登記之規定。
- 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移轉予配偶或原申請書表所列之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且未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11條第2項第4款規定辦理。但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以權利變換方式參加都市更新而辦理信託登記,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不在此限。
- 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死亡,其配偶及直系親屬未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變更,且取得核發證明。
- 未於撥款之日起6個月內檢送修繕前後之照片予承貸金融機構備查,但不可歸責於核定戶事由之期間,不予計算。
- 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非全部作自住使用。
- 於接受查核時,無正當理由未依限檢附資料送查,或檢附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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