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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接受國宅貸款、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公教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新臺幣1兆8千億元優惠房貸、其他政策性房屋貸款、住宅補貼或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可以再申請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嗎?
A:
- (一)若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利息補貼,不可以再申請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若家庭成員曾辦理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請於申請時主動提出承貸金融機構出具之清償證明。
- (二)若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切結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後,洽承貸金融機構辦理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前,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則可申請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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