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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經政府核定,取得政府核發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就可以購買住宅、辦理貸款了嗎?「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有沒有期限的限制?
A:
- (一)經核定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1年內,提供購置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最新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購置住宅具備3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後,檢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且不得分次撥貸。屆期未簽約或完成撥款手續者,以棄權論。
- (二)申請人於申請日前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可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且確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後,轉貸成本貸款。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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