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2個朋友合資一起買房,由有收入的一方向銀行貸款,該如何進行? 執行上該注意哪些事項?
A:合資購屋在共同選任登記名義人後,建議訂立協議書,內容盡量寫清楚,註明:出資額、出資比例、利益分配、虧損如何攤提、稅務分擔、退場機制。未登記產權之一方再設定抵押權(一定要,但並非防止登記名義人道德風險,而是避免他因意外而遭他人扣押財產)。建物與座落基地之權狀若能一人保管一張的話,預告登記可有可無。
(2) 請教建物和土地權狀的所有人不是我的話,一人保管一張為何能有保障呢?借用登記的話,是否要設定抵押權呢?是否也適用權狀一人一張,或預告登記呢?
A:設立抵押權是保障出資者最安全的方式。抵押權係屬「登記物權」,有絕對之效力。而預告登記、信託皆非屬民法規定之物權。唯有登記物權才能擔保債權之存在。切記:「保有物不代表保住債權」,舉例:若您的登記名義人於登記前可能就跟某人有糾紛,於登記之後才爆發,就算設了預告登記、信託,登記在登記名義人下的財產仍可被名義人之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縱然您可依借名登記契約向法院提出「所有物返還之訴」,但借名登記契約只是一種債權,並無所有權、典權等物權效力,您也不能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去阻擋拍賣。
此時的您若有登記抵押權,就算該屋逕付拍賣,您出資額部份也可得到保障。固然登記抵押權對名義人會有觀感上的影響,他人不知情會以為登記名義人是否欠債累累。但兩權相害取其輕,個人建議還是得設立抵押權對出資人較有保障。
(3)借名登記是建議要用抵押權保護自己,那有沒有需要預告登記呢?一人保管一張權狀也能有保障嗎?
A:合夥買房,最終目的是為了賺錢。借名登記,與其說擔心物不見,不如說,擔心錢不見。保住錢的最佳方式就是抵押權了,沒別招。其他的信託、預告登記、一人保管一張權狀。都是在預防人的道德風險,所以到底要不要一人保管一張權狀、預告登記、信託,每個人狀況不一樣,多做是多安全,但有些狀況是做太多感情會生變,如何做就彼此溝通清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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