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係指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不動產, 得以就該不動產所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利,換句話說, 債務人提供他自己或他人之不動產,讓債權人在該不動產上面設定抵押權,使得債權可獲得保障,而實際上並不移轉該不動產,亦即該不動產所有權人仍可以正常使用該不動產。但若債務人未依照約定的履行債務,債權人始可施行抵押權,依相關規定去拍賣該不動產,而就該不動產出售之價金,可優先於一般普通債權人而獲得清償。
我國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抵押權」,原則上只能就房子、土地等不動產 而設定之,至於動產抵押則必頇根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的規定來設定,而且相關的規定與登記程序,亦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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