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滿20歲為成年的規範,自從1929年訂定後,就沒有更改,距今已逾93年。這次會修法主要的原因是,現今網路科技發達、資訊大量普及,青少年的身心發展和主觀意識已與當初立法的時空背景不同,而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如美、德、英、法等國亦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與台灣鄰近的日本也在2022年4月正式將法定成人年齡從20歲改為18歲。加上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滿18歲就要負起完全責任,如果仍規定成年年齡為20歲,難免讓人覺得有權責不符、標準不一的觀感。經過了各方面的評估,且與國際接軌,才會拍板決策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那這項修法施行之後,會對社會層面造成哪些影響呢?
〈影響層面之民、商事方面〉
跨年後,年滿18歲的國民,就屬於《民法》所認定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有效的從事許多法律行為喔!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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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訂婚:原《民法》第973條規定訂婚年齡為「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改為「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結婚年齡部分,原《民法》第982條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 歲者,不得結婚」,三讀通過條文為「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以落實性別平等,之後男女合法結婚年齡共同定為18歲。過去18歲在《民法》還算未成年,所以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以後18歲既是合法結婚年齡,也是成年年齡,所以不會再有需要法定代理人出場的機會,就一併刪除《民法》第981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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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手機門號、租房:原先,未滿20歲者若要申辦手機門號、租房等,原則上都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跨年後,上述這些行為18歲、19歲者都能自行申辦、自行簽約,不必再經過父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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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信用卡正卡、開戶、貸款: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金管會已配合修訂六項法規,特別是銀行局在110年分別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及《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5點,這二項法規修正後,信用卡正卡申請人及現金卡申請人從須年滿20歲修正為應為成年人,意味明年起民眾年滿18歲即可申辦信用卡正卡及現金卡。至於開戶或申辦貸款等規定,金管會相關法規並無年滿20歲的相關文字要求,因此將回歸民法規定,若民眾具完全行為能力,即可依相關規定辦理。
不過,目前《期貨商管理規則》仍有開戶年齡須滿 20 歲的限制,這是考量到期貨交易屬於高槓桿交易,風險較高,因此經行政院同意,期貨開戶、交易仍須年滿 20 歲才能辦理,並未配合民法下修成年年齡而有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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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公司:按照《公司法》第128條,完全行為能力人得為公司發起人,換句話說,過去年滿20歲者才能開公司;新法施行後,18歲、19歲者依法也可擔任公司發起人設立公司,甚至就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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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公:跨年後,年滿18歲的民眾都可以單獨地、自由地前往各政府機關洽公,例如申請戶籍謄本、請求健保費分期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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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行政訴訟:原先,未滿20歲者若要提起民事、行政訴訟,均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新法施行後,年滿18歲者即可獨立提起民事、行政訴訟。
〈影響層面之責任方面〉
成年年齡下修後,滿18歲者可以獲得更多權利,行動不受限制很開心沒錯,但相對的也須承擔更多義務與責任,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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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自己負民、刑事責任:《民法》第1084條寫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養的權利義務;《民法》第187條另記載,未成年子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父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跨年後,滿18歲的子女就不再是「未成年子女」,因此父母對已滿18歲的子女就不再具有上述義務。18、19歲的年輕人若因不諳世事而受騙或貪小便宜成為犯罪集團共犯,除了自行扛責,還得單獨面臨巨額求償,所以身為父母的群友們真的有必要示警,提高年輕人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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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所得稅、繳納健保費: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的下修,《健保法》修正案通過後,18歲後若不再繼續就學,有謀生能力者就必須分戶出去,自己繳交健保費。另外,《所得稅法》與《遺產及贈與稅法》也修正為,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年滿18歲後沒有因就學等原因受其撫養的話,也不能再列為受扶養親屬、報免稅額,須自己獨立申報所得稅。
〈影響層面之稅務方面〉
財政部也替民眾整理「六大稅務影響」,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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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這個就是剛才提過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及合於民法規定的其他親屬或家屬,滿18歲以後有所得就要獨立申報(成年當年度可選擇獨立申報或被報扶養),除非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才能被報扶養。(113年5月報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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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所得稅租稅優惠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及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適用範圍之房屋、土地,欲主張自住房地交易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或重購自住房地退稅(或扣抵)之租稅優惠,應符合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如房地僅由子女與其他親屬設戶籍,且該子女於112年出售時已滿18歲,即屬已成年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其他未成年子女未將戶籍遷入,該房地將不符合自住房地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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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或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如果是112年的5月30日死亡,若遺有未成年子女乙君,生日是98年12月1日出生,那麼距離乙君年滿18歲還5年(乙君於116年12月1日滿18歲,距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有5年始成年),所以乙君的扣除額就是原本自己的50萬加上距離成年的250萬,共計300萬元。以此來看,成年年齡降為18歲,未成年子女乙君的扣除額較未修法前少約100萬元,所繳的遺產稅也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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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房屋符合自住住家用規定者,可適用1.2%優惠稅率,其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這項規定從112年元旦起,滿18歲的成年子女,就可以單獨計算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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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自112年元旦起,18歲以上子女設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其他自住條件,有機會多一處土地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優惠稅率,比一般用地稅率節省4倍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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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