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房屋共有型態?
A:共有型態有分:
(a)分別共有:可單獨賣持分部分,唯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需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15日內不表示者,優購權視為放棄。
(b)公同共有:(一)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土地持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二)如其共有人應有土地持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以上公同共有二種同意計算方式,只要取得其中一種共有土地買賣即成立。公同共有亦要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行使優購權,15日內不表示,優購權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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