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債務的範圍,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包含主債務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例如主債務人應負擔的訴訟費、執行費等各種費用)。保證人的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的限度。 (二)凡是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例如主債務業已超過時效),保證人均得主張。縱使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保證人仍得主張。(參閱民法第七百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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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債務的範圍,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包含主債務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例如主債務人應負擔的訴訟費、執行費等各種費用)。保證人的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的限度。 (二)凡是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例如主債務業已超過時效),保證人均得主張。縱使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保證人仍得主張。(參閱民法第七百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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