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貸款中,銀行為權利人,申貸者一般為義務人兼債務人,權利人即本次辦理抵押權設定的抵押權人。原先「義務人」與「債務人」是分開獨立的二個身分,義務人為提供擔保物的人,提供擔保物的人卻未必是借款人。債務人指的是借款人,借款人名下也未必有不動產。
義務人非債務人,義務人與銀行沒有其他債務關係,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因此義務人提供的擔保物或許會被銀行查封拍賣,但銀行無權查封扣押義務人其他未被設定抵押權的財產,也就是說義務人的風險是有限責任。但若義務人被設定為義務人兼債務人,即便義務人實際上並非借款人,銀行還是可以查封義務人其他財產直到滿足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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