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目前仍接受政府其他租屋協助(租金補貼、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者,可否再提出申請?
A:
申請時家庭成員應均未接受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 (二)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 (三)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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