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租賃之房屋應符合什麼規定?
A: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一)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 具房屋稅籍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不符前目規定之已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 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應由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擇一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載有租賃地址之自來水費、電費、天然氣、 有線電視、其他公用事業費用等證明文件或門牌證明;無法擇一檢附者,得檢附經村里長協助確認租賃房屋存在之申請人切結書。建物門牌證明以戶政機關核發之門牌證明書或村里街路門牌查詢結果為準;若屬現地照片、google街景圖或民眾自行提供之門牌號碼拍照佐證者無效。
- (二)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租賃契約承租人為申請人以外之家庭成員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會通知限期補正租賃契約承租人與租金補貼申請人應為同一人,或變更申請人為承租人。屆期未補正者,會駁回。】
- (三)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 (四)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 (五)不得為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者,不在此限。
- (六)租賃契約如載有用途,應包括居住使用。
- (七)每月租金不得超過表5之租金上限。
| 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 租金上限(每月) |
|---|---|
| 臺北市 | 5萬5,000元 |
| 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新竹市、新竹縣 | 4萬5,000元 |
| 臺南市、高雄市 | 4萬元 |
| 其餘縣(市) | 3萬9,000元 |
註:同一租賃契約承租人有二人以上,且未約定分別負擔租金者,推定為均等。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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