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出租⼈於租⾦補貼期間死亡,該怎麼處理?
A:
- (一)受補貼戶應於出租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但租金補貼期間於出租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屆滿者,免檢附。
- (二)受補貼戶逾前款規定期限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自出租人死亡屆滿6個月之日起不予核撥租金補貼。但受補貼戶已檢附出租人繼承人繼承訴訟證明(相關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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